云南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云南省政府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云南大学离退休工作部门党委 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7-11-07

   2014年12月3日,云南省政府正式颁布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这个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并结合该省实际形成的。

  《实施意见》坚持“远近结合、把握重点、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紧扣发挥政府主导与托底保障职能作用和发挥市场基础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主线,就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做了全面部署。

  (一)突出总体目标要求。提出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省社会养老床位数达2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20万个以上等量化目标。

  (二)突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围绕落实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要求,统筹规划和改造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大政府支持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凡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城镇“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三)突出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自2015年起,对全省用自建房新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对以租赁用房新办的民营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5000元,省级补助50%,每年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省民政厅筹集调整资金2000万元),其余50%由州(市)、县(市、区)承担。

  (四)突出财政支持政策。要求各级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为确保公办养老机构的安全和良好运行,明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薪酬和日常工作经费。强调对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的,按床位给予一定的建设和改造补助。

  (五)突出税费优惠政策。实行税收优惠。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减免行政收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达标排放污染物经环保部门核准情况下免收排污费。

  (六)突出投融资政策支持。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50%以上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来源:云南省老龄办